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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探讨农村金融制度问题的原因及影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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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经济决定金融,农村经济发展水平、速度和结构,决定农村金融的需求水平、成长速度和市场结构,并通过农村金融制度与农村经济制度变迁、组织体系调整、组织结构演变和技术进步等形态表现出来。从全国总体来看,改革开放以来,无论是农村经济还是城镇经济,都得到了快速的增长,但相比而言,农村经济增长逐渐滞后于城镇经济的增长。

据国家统计局(年)提供的资料显示,~年,全国GDP从.22亿元增长到.59亿元,增长了74.62倍,剔除物价因素,年均实际增长9.81%。在同期,农业GDP从.50亿元增长到亿元,增长了33.09倍。

剔除物价因素,年均实际增长仅为6.15%。农业GDP在全国GDP中所占的比重也呈直线下滑趋势,从年的28.19%下降到年的12.50%。这表明,全国城镇创造的GDP占到全国GDP总量的87%以上。

如果将乡镇企业增加值计入农业GDP,就可以粗略衡量农村经济总量(农村GDP),年农村GDP为.21亿元,占全国GDP的比重为34.61%,这就是说,目前农村经济总量大约只有城镇经济总量的1/3。

城乡经济发展总量的差距必然会影响到城乡收入差距。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60元,城乡人均收入差距比为2.57:1。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激发了农民生产积极性的空前高涨,使得~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了.23%,而同期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只增长了98.10%,该阶段农村居民收入增速大大快于城镇居民收入增速。

但这种态势在~年发生了明显的逆转,农民人均纯收入只增长了55.37%,而城市居民收入则增长了93.69%。这可能是因为,在~年,国家大幅度提高了农产品收购价格,使收入得到短暂增长,但自年以来,农产品总量基本稳定,而市场价格却下降了30%以上,农民收入增速明显下滑,年均增长仅3%左右。

~年农民收入年均增速已连续7年未超过5%,最高年份也只有4.82%,最低只有2.11%,~年虽然实现了农民收入的恢复性增长,但这只是其中30%的农民增加了收入带动的结果,实际上70%的农民收入是绝对下降了。

~年,受“惠农支农”“建设新农村”“取消农业税”等*策的推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得到快速增长,从年的.4元增长到年的元,年均增长9.80%。但由于农村固有的缺乏比较优势的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决定了农村居民收入增速仍然无法赶上城镇居民收入增速,城乡收入差距比不仅在期间没有得到缩小,反而还有所扩大。

年城乡收入差距比为3.22:1,年扩大到3.33:1,绝对额的收入差距达到.40元,如果考虑到农民收入中的实物部分,实际收入差距可能更大。基尼系数也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0.28增长到年的0.40以上,已远远超过国际警戒线。

城乡经济总量和收入水平的差距必然会影响到城乡储蓄能力和金融需求的差距。低水平的农民收入必将导致低水平的储蓄能力和低层次、低水平的金融需求。农村低水平的储蓄能力,形成的是对农村金融市场成长的金融资源约束。大多数商业性金融机构自然会将营业网点布局到经济发达的城镇地区,这就会助推城市金融市场的发展,而农村金融市场由于金融机构进入不足而处于缓慢成长之中。

加之在农村低收入水平下,农村金融需求也会处于低水平和低层次,这增加了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与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积极性。上述两种影响的叠加过程,自然会导致当前农村金融市场的金融供给无法适应和满足农村金融需求。

并且,在现实中更为糟糕的是,即使是在农村布局的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网点也并非是将在农村动员的储蓄不折不扣地通过信贷全部用在农村,而是在获得高额利润的驱使下,借助农村营业网点不断吸收储蓄资源,并通过其在城镇的营业网点转移贷放给城镇经济主体,最终导致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加剧了农村金融市场的资金供求矛盾,严重阻碍了农村金融市场的成长。

可见,农村经济的滞后发展无论是对农村金融需求还是对农村金融供给的增长都构成了明显的制约,由此也进一步阻碍了农村金融制度的功能发挥。

中国现有农村金融制度问题的历史根源

现实终归是对历史的一种延续,因而中国农村金融市场成长滞后的现实状况必然与中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历史背景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成长是基于“破烂不堪”的经济金融基石而起步的。

年改革开放以来,源于计划经济下成长起来的农村金融市场,伴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改革、农村商品经济和年以来农村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其成长环境得到极大的改善,使得农村金融市场由过去*府垄断的市场变成了现在真正意义上的全民参与的金融市场,这是巨大的历史进步。

但是,从年开始的中国农村改革是在没有触动整体经济金融体制下自发进行的。农村改革取得成功后,改革的重心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便在*府的主导下转向了城市和工业。城市和工业改革一直迫使府试图通过金融市场发展,向低效率的国有企业注入改革所需要的资金,从而形成了国有银行大量的不良资产。

在后来推进经济市场化的过程中,*府更是越来越倚重金融市场(包括农金融市场)的运作来实现自己的工业化和城市化目标②。这就是说,此时的农村金融市场为城市和工业集聚资金的功能没有得到根本性的动摇。

~年,由农业提供的积累额占国民收入积累额的比重长期保持在平均40%以上。显然,在~年,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成长仍然不是沿着自身内在的逻辑展开的,农村经济发展也自然没有成为农村金融市场服务的重要目标。

年以来,中国农村金融商业化改革提上议事日程,包括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在内的农村金融机构在改革过程中逐渐确立了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函数,并将自己塑造为名副其实的理性经济人,于是,金融追逐利润和“嫌贫爱富”的本性在农村开始得到淋漓尽致的表现。

方面,为了适应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所需的全国大一统市场,*府陆续清除了资源不能在城乡自由流动的法律制度障碍,为农村金融机构进*城市金融市场铺平了道路。另一方面,由于农业存在高经营成本和高经营风险,以及与城市信贷投资的高效益存在的巨大反差,迫使农村金融机构借助商业化改制之名,将遍设在广大农村的营业网点大量撤并,并将信贷权限大量上收。

过来,又在城市开设大量新的营业网点,与城市金融机构展开激烈的竞争。而保留在农村的机构网点,一方面承担着国家规定的“服务三农、支持三农”的职责,为“三农”提供其目标函数下有限的金融服务,另一方面为实现其目标函数,又将从农村动员的大量剩余金融资源通过上存至上级金融机构,并通过上级金融机构贷放到城市经济领域,导致农村金融资源大量流失和农村金融供给缺口持续加大,严重制约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成长。

以上析表明,新中国成立以来,初始条件不足和经济发展战略使然,以及这种战略在市场经济条下的延续,使得农村金融市场的成长始终被置于国家的工业化目标函数之内和服务于“三农”的目标函数之外,处于“是农非农”的尴尬境地。所以,中国农村金融市场成长严重滞后于农村经济的发展,也是特定条件下的一种历史必然。

中国现有农村金融制度问题的体制根源

众所周知,由于中国长期实行非均衡发展的经济体制,如城乡有别的“土地制度”“户籍制度”“基础设施产权制度”等,它们阻止了城市先进资源要素向农业和农村流动,妨碍了农村金融制度的有效运行。

首先,土地制度是农村经济体制的核心,在农村起主导性作用。现行我国土地实行的是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二元制度。城市居民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完全商品化,可以自由流转,有较高的财富增值功能和金融融资功能,城市金融供需双方可以凭借城市土地的完全可抵押、可流转功能,实现以土地为载体的金融交易,从而推动城市金融市场的成长。

但在我国农村,集体有制下的土地,其使用权尽管也分离给了农户家庭,然而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不完全和不稳定的地权。长期以来,农民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不仅在农业转为非农业用途范围内不能自由转让,而且在农业用途范围内的自由流转也受到限制,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商品化、财产化和财富化。

这主要从两个方面对农村金融市场成长构成约束:一是通过影响农民对农业的续投资,制约农民对信贷需求的有效增长。由于农民对土地使用权的长期拥有缺乏信心,唯恐哪天土地被*府强制征用,因而不敢在其土地上进行持续的农业投资。在对农业的投资积极性锐减的情况下,农民自然会减少对农业信贷的有效需求,进而农村金融市场的需求总量萎缩。

二是通过制约土地的金融功能,影响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供给的积极性。以土地向银行抵押获取贷款的条件是,除了土地可以抵押外,最为关键的是要有发达的土地流转市场,银行能够比较容易地将贷款违约人所抵押的土地转让出去。

现实我国农村土地即便可向银行抵押,但是由于没有发达的土地流转市场,银行接受抵押土地的现能力较差,从而严重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以土地抵押为条件而向农民放贷的积极性。另外,农村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承包制也制约了农地资源的集中规模经营。

这种影响辐射到农村金融市场,引起农村金融机构单笔支农信贷规模不经济,增加了支农信贷的信息成本、交易成本和监督成本,挫伤了正规金融机构对农户放贷的积极性。其次,年形成了中国特有的城乡“二元”户籍管理体制。

附着在“二元”户籍制度上的是两套不同的利益机制:农民被锁定在土地上,他们是土地的主人,却又不是真正的主人,他们没有自由迁徙、选择居住地和自主择业与创业的权利;他们没有自由转让和处置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他们没有决定生产和处置生产成果的权利。相反,城市户口却保证了广大市民从生到死、从上学到就业、从安居到就医等社会保障利益。

显然,城乡隔离的户籍制度对农村金融市场成长的阻碍作用至少有两个方面:第一,由于在较长时间内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无法向城市转移,这不仅使得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业收入得不到有效提高,而且使得农民无法到城市获得非农收入,从而制约了农村金融资源的快速积累和农村金融需求的有效增长。

第二,包括资金、技术和人力资源在内的城市先进生产要素不能自由地到农村生根落户和创业,从而剥夺了城市带动农村发展的机会,妨碍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进而阻止了农村金融供需的快速增长。

最后,在城乡户籍分治的制度安排下,如水利、道路、房屋,医院等农村基础设施的产权基本归属于集体所有。在当下不少地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存实亡的情况下,农村基础设施的产权归属不明晰,没有一个最终责任人对农村基础设施承担责任。

加之,农村基础设施又未能商品化、社会化,使得包括城市金融要素在内的先进资源无法深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与发展中,从而影响了农村经济与农村金融的发展。另外,现行制度规定,城镇居民不能到农村买房,农民无权在农地非农化过程中自由转让土地,使得农民持有的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不能像城市那样在繁荣的产权市场实现价值增值。

民获取财产性收入的机会稀缺,从而削弱了农民的土地和房屋等资产的金融抵押和融资功能,这不仅影响了农民的金融需求,而且也影响了农村金融的供给。即农村土地及房屋等主要不动产的弱流动性和弱抵押性,致使农村的借款人与银行之间长期不能通过抵押协议建立一种保护信贷契约安全执行的办法银行迫于信贷资产安全的考虑。

结语

势必增加对于信贷契约所需要的知识、信息的搜寻量,从而导致银行成本上升、收益下降,也阻止了农村金融交易的扩大和农村金融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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