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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妇女司法护航看看这些维护妇女权益典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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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三十周年,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施行的第六年,在第个“三八”国际妇女节即将来临之际,小编从全市法院近五年审结的各类涉妇女权益的民事案件中选出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旨在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意义,引领全社会形成尊重妇女权益的氛围,助推温州市友好型社会建设。

01

金某与赵某离婚纠纷案

——女性遭遇家暴离婚,可请求施暴方损害赔偿

基本案情

金某于年8月24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与赵某(女)离婚,婚生子由金某抚养。赵某同意离婚,但是金某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存在严重家庭暴力,要求金某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婚生子由赵某抚养。

法院经审理查明:金某与赵某于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同年10月生育一子。婚后,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出现不和。年9月25日,赵某与金某发生争吵,进而双方发生冲突,金某殴打赵某致伤住院,伤情诊断为:“肾挫伤,头部外伤,软组织挫伤”。之后,金某与赵某开始分居生活,分居后婚生子一直跟随赵某共同生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金某申请,乐清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赵某伤情与金某的加害行为的因果关系、赵某治疗费用及住院时间合理性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书认定赵某外伤与肾挫伤等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并对合理医疗费用及合理住院时间作出认定。

法院认为,金某在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对赵某实施家庭暴力,赵某要求金某承担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的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判决准予金某与赵某离婚,婚生子由赵某抚养,金某赔偿赵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7元。

典型意义

婚姻家庭的和谐幸福是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在离婚案件中比较突出的侵犯妇女权益的现象是妇女遭受家庭暴力侵害。家庭暴力不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更是破坏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危险因素。法律对家庭暴力的清晰界定和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鲜明态度,均为当事人维权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司法支撑。遭遇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女性不应再沉默,要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离婚纠纷中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女性依法可以主张因家暴行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开创美好生活需要妇女,创建幸福家庭离不开妇女。要努力消除一切形式针对妇女的暴力,特别是家庭暴力。预防和惩治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保障妇女权益,才能保证家庭安宁、社会和谐。

乐清市人民法院

刘忠敏、卓晓平、屠怡涵

02

尤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案

——女方终止妊娠不足六个月,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基本案情

丈夫尤某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与妻子郭某某解除婚姻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郭某某于年12月29日至年1月4日住院,并接受药物流产手术。原告在被告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提起离婚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故依法裁定驳回尤某某的起诉。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法律的规定体现了对特定期间内妇女、胎儿和婴儿的特殊保护,因为在上述期间内,妇女的身心都处于比较虚弱的状态,在此期间内男方提出离婚,对女方的身心健康和胎儿、婴儿的健康都可能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所以法律对男方在上述期间内起诉离婚做出了限制性规定。

永嘉县人民法院

许肖月

03

薛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离婚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认定标准

基本案情

申请人薛某某(女)与被申请人何某某(男)于年11月16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后,何某某多次要求薛某某回何某某处居住生活,且考虑到双方子女需要照顾,薛某某遂重新回到何某某住处与其共同生活,但双方未办理复婚手续。同居期间,何某某对薛某某存在家暴行为。年2月28日,何某某因琐事殴打薛某某,薛某某弟弟报警。派出所出警后,经调解,双方同意分开居住。双方分居后,何某某频繁以电话、钉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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