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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思考明朝时期,公文纸是如何流通于市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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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历史思考:明朝时期,公文纸是如何流通于市场的?首先,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需要知道,洪武二十六年(19)颁布的《诸司职掌》中规定:凡本衙门合用奏启本、案验、行移、簿籍、囚人写招服辩,一应纸劄,山西部掌行。每季会计合用奏启本等纸各若干,估计合用钞若干,本部明立文案开付湖广部,于赃罚钞内照数关支,差官前去街市及客商贩卖去处,照依时价两平收买,数足到部。

和买制度的施行

堂上官用印封鈴,责付库子收领在库,听候各部将各季用纸数目呈堂,判送湖广部立案,照数关支。候至季终,销用尽绝,各部开称为某事用过某色纸若干,逐一开赴本部,将各部花销纸数查理明白,将来付附卷。其余季分,如前施行。

明初刑部赃罚纳宝钞,因此赃罚钞是公文纸的主要经费来源。由刑部山西部每个季度提前做好预算,估计好一季需要用的纸张品种、数量及花费,于湖广部备案,载于赃罚钞内支钞,由官员到客商处按照市价购买纸张,再收贮库房。

其他衙门流程与此类似,如吏部用纸,“凡本部合用纸劄,移咨刑部,于赃罚钞内关支价钞买用,明白立案、开销,以凭稽考。”依然是在刑部赃罚钞内支宝钞和买,并且要将纸张花销登记明白。这项制度最早记载于《诸司职掌》,不过刑部掌公用纸劄却可追溯至洪武十三年。

洪武五年六月定六部职掌时,刑部掌:“天下刑法及徒隶勾覆,关禁之政比部掌赃罚,凡犯钱粮户婚田土茶盐之法者。”至洪武十三年定六部官制时,已有刑部掌纸劄的规定:“比部掌赃赎勾覆及钱粮、户役、婚姻、田土、茶盐、(赃罚)纸劄、俸给、囚粮,断狱诸奸之属。”纸劄显然为新增内容。

这种刑部出钞购买办公用品的方式,可视为政府采购。但这个采购并非由刑部统一集中,而是各部门于刑部领钞后,“照依时价”分散购买。尽管在京各衙门分散购买公文纸,但一次购买一个部门一季所需纸张,对于明初的商业市场而言,需求量依然是巨大的,并不容易得到满足。

明初重农抑商、崇官抑私的经济制度及政策,农本经济及官营手工业虽得到较快的恢复,但商业性质的基层市场及区域性市场发展遭遇重大挫伤,从而形成极度的“萎缩”。因此可以推测和买纸张的量较为有限。

事实上明初政府也确实经常出现缺纸的局面,《菽园杂记》载洪武年间,“国子监生课簿仿书,按月送礼部。仿书送光禄寺包面,课簿送法司背面起稿,惜费如此。”

尽管这不是公文纸的重复利用的记载,但洪武年间却出现过铺卒偷裁公文纸之事,洪武十年()“禁天下急递铺卒不得私拆公文窥觇漏洩。时溧水旧镇铺卒,有私阅公文剪裁余纸者,故命禁之。”

明初纸张稀少珍贵,可见一斑。明初重典治国,使得社会犯罪率提高,犯罪人数增加,相应的赃罚钞数目应当十分可观。为何明政府还会出现缺纸的情况呢?问题很可能出在纸张产量上。

唐宋以来造纸业完成了生产重心的南移,纸张产区集中在浙江、江西、福建、湖广、直隶等地。而这些地方正处于元末农民战争的重要战场,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造纸业受到严重打击。

明初纸张主产区五地,每十年一次的上供物料纸相加仅万张,与万历时期江西广信府一次上供便需00万张纸相比,产量不可不谓之低。在这种情况下,明政府的当务之急是与民休息,逐步恢复生产力,在政府财政需求方面,不能过度索取。

明太祖是中国历史上为数不多的赤贫阶层出身的皇帝,他认为元朝灭亡,在于“庚申帝骄淫奢侈,饮粱肉于犬豕,致怨怒于神人,故逸豫未终,败亡。”

因此他对统治者的骄奢格外警惕。不仅他本人一生都躬行节俭,并且明初法律严苛,官员们也都尚能保持俭朴的作风。加之对文牍主义的严厉禁止,中央及地方部门在使用公文纸上,浪费情况较少。

从公文纸先做预算再领钞购买,收放量出制入的特点也能看出,政府在有意控制各部门纸张用量。然而随着国家建置逐渐成熟,行政机构的完善,官僚机构膨胀,冗官问题开始萌芽,使得用纸量大增。

另一方面宝钞在洪武后期由于滥发开始贬值,明初钱钞比定价为“每钞一贯准铜钱一千,银一两”,到了洪武后期,宝钞贬值严重。

如洪武二十三年()两浙地区,宝钞一贯仅折银二百五十文,宝钞贬值至最初定价的四分之一。赵善轩、李新华在分析了明代大明宝钞兑钱、兑银价格后认为:“宝钞自年发行起始,不足10年价值就已经急跌至原来的两成,而且一直下跌不止。”

贬值后的宝钞购买力大幅下降,已经无法完成政府采购的任务,形似废纸。在此情况下,即使政府有意控制公文纸消耗,也不能满足政府逐步扩大的公文纸需求。

明初公文纸的流通与价格

公文纸和买制度存在时间较短,受史料限制并不能很好地勾勒出该制度下,明代公文纸具体是如何流通的。目前只能推测其变革的原因是受宝钞贬值及需求量增加,赃罚钞和买公文纸不能满足政府日益增加的用纸需求。

洪武二十七年以前,政府公文纸使用刑部赃罚钞采购,使用的是时估价格。《诸司职掌》有明确说明:“凡本厅(五军都督府断事官)并五司合用纸劄,于官收赃罚钞内开支,差官一员,照依按月时估价值,两平收买。”

时估是明代政府制定的一项价格管理制度,最主要的目的在于为政府买办物品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价格。时估的重点在于“时”,即频率问题。

高寿仙在整理了《明太祖实录》、《宪纲》、《诸司职掌》中的相关史料后认为,明初的时估制度执行较为严格频繁,由市司负责,洪武元年规定三日一次,考虑到操作过于频繁,于洪武四年改为每月估定一次,市司的主管部门,在京师为兵马司,在外地为府州县,这些部门都要将时估物价按月申报上司。

市司为价格的统计部门,价格提供者为“同行人物”,即行户商贩。由于推行时间较短,目前并未查找到该时段公文纸张价格的相关记载。但根据采用的时估价格我们可以推测,明初购买公文纸的价格并非动态市场价格,即会受到供给需求的变化而波动。

而近似于一种政府定价,一月之内纸价不会有变动。尽管在政府采购行为中使用了货币(宝钞)结算,但不能据此认为明初公文纸的流通是一个纯粹的市场行为,因为纸价并不真实地反映市场供需关系。但相对于明代后期的物料采购模式,和买却是一种相对自由公平的市场交易。

囚人纳纸:明前中期

明代前中期公文纸的主要来源为囚人纳纸,最初仅实行于在京刑部,正统后逐渐于地方各级实施。由于各地开始时间不一,纳纸品种、数量不尽相同,并且明政府对应对纳纸中出现的新情况,对纳纸标准、管理方式曾多次作出调整。

洪武二十七年(),有官员建议将和买纸劄改为囚人纳纸。由原来囚人纳钞,各部以钞买纸,变为为囚人直接上纳纸张:凡问过罪囚,除逃军、逃囚、全家抄札起发,并窃贼外,其余官吏军民人等,俱各办纳纸劄一分。

每年春夏秋冬四季,本衙门臵立文簿一扇,轮流掌管,各部追到纸劄,俱送该管部分,附簿明白。着令管库典吏库子收贮,每月各部分合用纸劄,赴该部关支应用,余剩之数,季终该部呈缴本部,出给长单送付内府,该库交收取获长单附卷。

具体做法是:除特定囚人免纳外,其余囚人均纳纸一分,由刑部收贮管理。各部门原先按季领取赃罚钞用于专项购买,现在按月于刑部领取,并且要将收支明细登记在册。囚人纳纸的运行逻辑不同于赃罚。

杜婉言《明代诉讼制度》、何朝晖《明代县政研究》均认为求囚人纳纸的性质为诉讼费。本文亦持同样观点,但它同时具有罚款的性质,是在赃罚纳赎之外的惩罚。囚人纳纸一方面增加了民众进行司法程序的负担,另一方面广泛的纳纸群体为政府提供了长期、稳定的公文纸来源。

囚人直接纳纸,各部于刑部支用,使得公文纸的获取由货币财政模式变为实物财政模式。囚人纳纸制度最早实行于在京刑部,最初的制度细则,如纸张品种、数量均未可知。从后来的记载来看,明代纳纸对象根据缴纳群体不同,所纳纸张可划分为官纸、民纸、告纸。

最初的纳纸对象为罪囚,此后群体逐渐扩大,词讼中的告人也需缴纳。原告所纳纸张称原告纸,简称告纸,该纸属性可以明确为诉讼费。而被告如果有罪,再根据身份不同划分。军民纳民纸,在官之人纳官纸。这两类纸张具有诉讼费与罚款双重性质。

结语

总的来说,最初被告无罪不必纳纸,但从明代中期开始,“照得内外司法听理词讼,罪人到官,不问轻重,悉令输纳纸张入官公用。”不论是否有罪皆要纳纸,成为一种普遍性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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