肩部挫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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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监控盲区摔倒,法律解读,为何法院认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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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2月13日,重庆,81岁的陈仕梅在步行街摔倒,最终导致左桡骨远端骨折,右膝、鼻部软组织挫伤。伤残鉴定为十级伤残。

而为什么会摔倒,陈仕梅说是身后的女子朱女士撞的,说摔倒时,当时感觉自己被撞了下。

而朱女士说,自己没有撞,是看见老人摔倒了,自己于是下意识地去扶了一巴。

最终老人家属起诉了朱女士,该案在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年12月20日作出()渝民初号民事判决。

此事,老人中途已经去世,最终法院判决,朱女士承担7成责任,赔付2.3万

但是判决一出,却引发了网友巨大的争议,为什么呢?

因为最终,老人摔倒地方属于监控盲区,而且也没有目击证人,也就是并没有证据证明是朱女士撞了老人。

而法院之所以这么认为,是认为虽然陈仕梅与朱女士是否接触的影像被树干遮挡,但从陈仕梅前倾摔倒的姿势、陈仕梅与朱女士的行走轨迹来分析,事发路面为干燥平整砖石路面,陈仕梅在摔倒前与朱女士的接触具有高度盖然性,可以认定陈仕梅的摔倒与朱女士具有因果关系。

对此,有人说,法院这么做,没有问题,这样的推测没有问题。

但是也有人认为,老人摔倒明明也有其他可能性,怎么就朱女士承担七成责任呢

个人认为这个判决的确过重,建议朱女士上诉

因为我国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老人认为自己是被朱女士撞到的,那么就应该老人举证,证明的确已经是被朱女士撞到的。

而不是让朱女士自证清白,既然没有证据证明,是朱女士撞了老人,那么朱女士就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的依据,看起来很有道理的样子,但是其实都是推测,可以说并没有任何证据,没有监控,也没有旁人目击,来证明的确是朱女士撞了老人。

老人81岁,也存在可能因为骨质疏松,年龄大,自身摔倒的情况,这一点甚至并不是特殊个例。

因此,强行用推理的因果联系,是不是太牵强了点?虽然此案,用的是高度盖然性

说到这,科普下高度盖然性,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但重点是,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回归本案,说实话,老人其实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朱女士撞了她,所谓的路面如何,行走轨迹如何完全无法得出朱女士撞了老人,既然如此,又何来的高度盖然。

虽然老人摔倒,的确很可怜,同情是应该的,但是法律上个人认为既然并没有证据证明,这样的因果联系,也不能排除老人年龄大自己摔倒。

那么70%是不是太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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