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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招投标项目,竟可以终止招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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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投标活动中,难免会遇到一些意外发生,你有遇到过已开始招标的项目竟突然终止了么?

正常情况下,项目是不能够随意终止的,根据《招标投标法》相关处理办法,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无正当理由的的给予警告,需要视其情节轻重依法赔偿相关者的损失。

图片来自网络

一招标人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招标项目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标志着招标程序正式启动。招标程序启动后,除非有正当理由,招标人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主要原因在于/p>

1.招标人擅自终止招标不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招投标的过程是形成和订立合同的过程,招标人启动招标程序意味着向潜在投标人发出了要约邀请,没有正当、合理的理由,招标人就应当依法完成招标工作。

2.允许招标人擅自终止招标难以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和公平。

如果允许招标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擅自终止招标,招标人随时可以根据参与投标竞争的情况,通过决定是否终止招标来实现非法目的,为先定后招、虚假招标、排斥潜在投标人提供了便利。

3.允许招标人擅自终止招标将挫伤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积极性,最终削弱招标竞争的充分性。

招标程序一旦启动,潜在投标人为响应招标即着手投标准备工作,产生相应的人力和物力的投入,终止招标对潜在投标人将造成损失。长此以往,必将打击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信心和积极性。

4.不允许招标人擅自终止招标有利于促使招标人做好招标前的计划和准备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招标人因重新调整标段划分、改变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范围、已发布的招标项目基本信息不准确等原因而终止招标,这些情形反映了招标准备工作的不充分。不允许招标人擅自终止招标,有利于督促招标人充分重视招标准备工作。

尽管如此,仍旧会有招标项目被终止的情况发生,这是因为招标过程中出现了非招标人原因无法继续招标的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终止招标。

二特殊情形下,可以终止招标

这些特殊情况主要有/p>

1.招标项目所必需的条件发生了变化

例如招标项目启动所需的一些先决条件(如审批和核准手续、所需资金、规划许可证等)因国家产业*策调整、规划改变、用地性质变更等非招标人原因而发生变化,导致招标工作不得不终止。

2.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招标项目不得不终止

包括自然因素(如地震、洪水、海啸、火灾等)和社会因素(如颁布新的法律、*策、行*措施以及罢工、骚乱等)。

3.当遇到以下情况之一时,招标人终止招标后,通常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情况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的;

情况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情况三,所有投标均被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情况四,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情况五,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4.除去上面这些可以终止招招标投标标的特殊情况,实践中比较常见的终止招标的情形有:

招标人重新调整标段划分;招标人改变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范围;已发布的招标项目基本信息不准确等……

能够看出,这些情况都或多或少都与招标准备工作的不充分有关。因此,招标人充分完成招标前的计划与准备工作,能有效防止终止招标的情况发生。

如果招标人决定终止招标,还有很多后续工作要做。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终止招标时招标人应承担的义务如下: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好啦,今天的内容就到这里啦。更多招投标信息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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